115年度司促字第1959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59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自逾期第1個月計付300元,第2個月計付400元,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