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宗泰
㈠1,617,478元,及自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計收
違約金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㈡86,467元,及自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