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6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庭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7,01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83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於112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所示。
㈡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條款,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現仍積欠債權人如
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經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