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6,809元,及其中360,644元自11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其借款期間及利息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債務人屆期均不為清償,依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15年7月31日,債務人仍積欠債權人376,809元(含本金360,644元、利息15,772元、其他費用393元),及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