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7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永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811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另自102年5月14日起至102年11月13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102年11月14日起至103年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