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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3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鍾芳馨即鍾春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063元,及其中
    119,606元自民國11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