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鄭郁瑾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郁瑾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鄭郁瑾之戶籍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
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