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賴鳳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6,253元,及其中
87,674元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