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伽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綠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壹佰零柒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肆拾陸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