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8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正坤即蘇鉦㡓即瑰秘餐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