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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90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債  務  人  蔡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7,63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其清償期限、攤還方式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債務人自115年4月22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書約款,債務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