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890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昕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7,63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113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其清償期限、攤還方式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
詎債務人自115年4月22日起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上開約定書約款,債務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