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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何騰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72元,及其中3,787元自民國115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115年8月4日尚積欠債權人4,672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787元、循環利息885元),並應給付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