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09號
債 務 人 林克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9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之電信設備(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迄115年4月間,共積欠電信費5,493元,
迭經催繳,仍未清償,故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