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3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冠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610元,及其中
16,33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16,338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13,272元,共計29,610元。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爰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