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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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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胡稚婕即胡潔君即胡麗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731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13,012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8,733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