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稚婕即胡潔君即胡麗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731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513,012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8,733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