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芃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320元,及其中
49,050元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債權人52,320元(含已到期之本金49,050元、已到期之利息1,940元、
違約金及雜費1,330元)及如
首揭金額所示利息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