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馨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226元,及其中
65,450元自民國11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於102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本金65,450元及如
首揭所示之利息,
暨自114年10月份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6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344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1,432元,故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上述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繳款延滯時,第1期課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違約金500元計算。
㈢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