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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鄭舜方  


債  務  人  游靜柔  


債  務  人  汪阿梅  


一、債務人鄭舜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鄭舜方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舜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靜柔、汪阿梅給付之。
    債務人鄭舜方、游靜柔、汪阿梅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