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文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4元,及其中
16,871元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108年8月16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截至115年6月23日止,債務人帳款尚餘18,404元,及其中本金16,871元部分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