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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蔡文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4元,及其中
    16,871元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8年8月16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截至115年6月23日止,債務人帳款尚餘18,404元,及其中本金16,871元部分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按期繳付,經催討無效。特檢附相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