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慶展
債 務 人 陳碧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3,957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04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