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富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6,29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