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文泠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