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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金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金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累計105,471元正未給付,其中99,410元為消費款;4,861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410元
陳金全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