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馨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67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56,691元,及其中52,610元自96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