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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懿珉  

債  務  人  王海燕  

債  務  人  吳思暵  


一、債務人吳懿珉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上開債務人吳懿珉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懿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海燕、吳思暵給付之。債務人吳懿珉、王海燕、吳思暵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