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梁瓊文
債 務 人 梁桂松
㈠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以九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九期為上限。
上開債務人梁瓊文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梁瓊文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桂松給付之。債務人梁瓊文、梁桂松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