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桂英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三百元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