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敏峰
債 務 人 陳律安
一、
債務人高敏峰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高敏峰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敏峰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律安給付之。債務人高敏峰、陳律安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