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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高敏峰  


債  務  人  陳律安  




一、債務人高敏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高敏峰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敏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律安給付之。債務人高敏峰、陳律安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