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泓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金寶
人
債 務 人 沈俞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泓程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游金寶、沈俞君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玖仟元整、陸拾玖萬元整、貳拾貳萬壹仟元整、壹佰貳拾萬元整、壹佰壹拾陸萬元整、貳佰壹拾參萬元整、捌拾捌萬元整、肆拾伍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7,257,65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96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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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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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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