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峻鴻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參仟元、
違約金參仟肆佰壹拾玖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捌佰元、違約金壹仟柒佰參拾陸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