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泰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壹仟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劉泰緯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劉泰緯尚積欠
聲請人203,75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