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即美爾敦股份有限
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昉冀
人 樓之3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