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1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禹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盧禹翔於民國104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248。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911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