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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6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訟代理人  廖維彥  
債  務  人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49,04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