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本如
債 務 人 楊書銘
一、
債務人蘇本如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700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本如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書銘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
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