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曾郁軒  
債  務  人  林秀鑾即龔宥中之繼承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宥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案外人龔宥中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11月19日撥付信用貸款90萬元整予案外人龔宥中,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36%計算之利息 (114年08月19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07%)。按月計付;並約定案外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 次依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案外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案外人龔宥中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案外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案外人龔宥中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五) 案外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8月19日,依契約規定,案外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案外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28,31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惟案外人龔宥中於民國114年09月22日死亡,經查相對人林秀鑾為其法定繼承人,另經債權人查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家事事件公告,並無相關拋棄繼承公告。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8條規定,相對人林秀鑾應於繼承龔宥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