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張守仁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守仁共同
債 務 人 蕭項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張守仁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陸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