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
債 權 人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品豪國際通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花上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其中壹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