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趙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54,898元,及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