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
債 務 人 翁筱柔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捌仟伍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