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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0,074元
林文婷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35元
林文婷
自民國114年
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
1月17日止
年息1.199%
新臺幣
5,698元
自民國115年
1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
2月17日止
年息1.199%
新臺幣
8,590元
自民國115年
2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
3月17日止
年息1.199%
新臺幣
160,074元
自民國115年
3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
6月17日止
年息1.199%
新臺幣
160,074元
自民國115年
6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
9月17日止
年息2.39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