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7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宸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二)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