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少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二)貳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壹佰壹拾柒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