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債 權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債 務 人 劉士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伍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