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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趙鴻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鴻譽     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1,436,592元正未給付,(其中288,812元為本金, 1,147,78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人趙鴻譽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72,441元正未給付,其中17,621元為消費款;54,82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7621元
趙鴻譽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812元
趙鴻譽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