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晚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余晚霞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61,227元正未給付,其中58,775元為本金;2,312元為利息;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41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