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