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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茂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1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0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2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7,7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5,9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0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62033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3%
003
新臺幣37254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004
新臺幣167715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005
新臺幣215985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0元
李茂璘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2033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7254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67715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215985元
李茂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