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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陸盼晴(即陸文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曹雲霞(即陸文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陸文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柒拾壹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