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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訟代理人  何柏廷  
債  務  人  星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念國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五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壹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